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前海中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MA****6P4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滬0118民初17934號 |
| 案號 | (2021)滬0118執(zhí)111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0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中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正翱票務代理(上海)有限公司2020年1月和2020年4月的機票、酒店住宿費58,114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8,114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中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正翱票務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師費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2.85元,減半收取計701.42元,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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