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華泰汽車車身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06****073T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津0116民初13999號 |
| 案號 | (2021)津0116執(zhí)1882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本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華泰汽車車身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河北世昌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貨款227,043.31元及利息損失(利息計算方法:以227,043.31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河北世昌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353元,由天津華泰汽車車身制造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直接給付常州市東南電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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