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穗天工商處字〔2019〕491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公司應當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規(guī)定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150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06 |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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