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東虹橋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沈燕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128783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滬0114民初07671號 |
| 案號 | (2018)滬0114執(zhí)221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原告上海嘉定大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 二、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嘉定大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28日的各類利息計205,522元; 三、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嘉定大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的利息74,167元(以本金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計算(以本金100萬元為基數(shù)); 四、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嘉定大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149,167元(以本金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計算(以本金100萬元為基數(shù)); 五、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上海嘉定大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97,478元; 六、如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原告有權與被告包明協(xié)議,以包明對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0萬股股份進行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200萬股股份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被告包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xiàn)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七、被告包明、被告陳萬莉及被告上海東虹橋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應對上述第一至第五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負有金錢履行義務的被告,如未能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付款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38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32,946元,由四被告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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