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衡陽市錦軒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535573-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湘0112民初4540號 |
| 案號 | (2020)湘0112執(zhí)23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衡陽市錦軒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湖南?;突び邢薰局Ц敦浛?86 058元; 二、被告衡陽市錦軒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突び邢薰局Ц队馄诟犊畹睦p失,利息以所欠貨款386 05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貨款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09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 3545元,財產(chǎn)保全費2450元,合計5995元由被告衡陽市錦軒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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