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遠能物流自動化設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11467****868K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111民初2666號 |
| 案號 | (2021)粵0111執(zhí)290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廣州市遠能物流自動化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償還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借款本金3938055.21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應按照合同約定計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的罰息不計復利)。二、被告彭華明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彭華明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廣州市遠能物流自動化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8444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廣州市遠能物流自動化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彭華明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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