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大公(東)行罰決字【2020】37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四十條。 |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0年2月24日,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城東派出所在檢查時發(fā)現(xiàn),江蘇金圓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停產(chǎn)期間未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報公安機關備案。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2-27 |
| 決定機關 | 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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