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眾明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79****134W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0114民初5485號 |
| 案號 | (2019)粵0114執(zhí)969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2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眾明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反訴被告)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31537.5元。 二、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眾明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反訴被告)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分三筆計算:以113705元為本金,從2016年3月5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450元為本金,從2016年4月10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7382.5元為本金,從2016年6月29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 三、原告(反訴被告)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眾明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支付遲延交貨違約金453.87元。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眾明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939元、財產(chǎn)保全費1177.68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眾明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276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眾明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負擔1271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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