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恒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073****665B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遼0102民初20858號 |
| 案號 | (2020)遼0102執(zhí)535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沈陽信隆高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償還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華山支行借款本金4475000元、利息520384.83元(以上截止2019年10月12日);并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合同約定標準,給付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華山支行利息、逾期利息、復息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沈陽信隆高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逾期還款,被告沈陽恒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李延秋、梁燕、李寧、劉羽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清償后,有權對被告沈陽信隆高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三、駁回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華山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768元,由被告沈陽市膠帶輸送機廠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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