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化州市綠色生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向明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2438750-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01民終18317號 |
| 案號 | (2017)粵0104執(zhí)3173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李向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丘創(chuàng)州償還貸款本金78185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的標準計算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其中304.4萬元從2012年9月20日起計;200萬元從2012年9月7日起計;100萬元從2012年11月20日起計;60萬元從2013年1月23日起計;97萬元從2013年8月15日起計;204500元從2014年6月15日起計); 三、撤銷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四、駁回邱創(chuàng)州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08041元,由丘創(chuàng)州負擔24000元,李向明、化州市綠色生命有限公司負擔8404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335元,由李向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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