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省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00070****274C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魯0103民初3189號 |
| 案號 | (2020)魯0103執(zhí)582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協(xié)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欠款本金799萬元; 二、被告山東協(xié)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截止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1191843.74元,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 三、被告山東協(xié)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損失(律師代理費)18363元; 四、被告山東省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王林臣、楊萍對上述一、二、三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山東省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王林臣、楊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東協(xié)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73元,減半收取3803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協(xié)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林臣、楊萍、山東省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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