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余公(良)行罰決字[2019]56258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騰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07月31日以來,位于杭州市余杭區(qū)良渚街道騰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雇傭員工他人在單位內(nèi)工作至今,但騰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告知員工的身份信息,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余杭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20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良渚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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