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蘭公(云)行罰決字[2021]0223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7月16日下午,蘭溪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民警在對蘭溪市云山街道凱旋路555號的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負責(zé)人丁某未按時報送其招用的外來務(wù)工人員胡某的相關(guān)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責(zé)令限期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17 |
| 決定機關(guān) | 浙江省蘭溪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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