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海南中晟建設工程集團(沈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劉樹金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9617356-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遼0114民初5555號 |
| 案號 | (2017)遼0114執(zhí)398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南中晟建設工程集團(沈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沈陽市方興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480480元; 二、被告海南中晟建設工程集團(沈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沈陽市方興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480480元的利息,從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如該利息數(shù)額超過41940元,按41940元計算。 如果被告海南中晟建設工程集團(沈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84.2元,由被告海南中晟建設工程集團(沈陽)有限公司承擔,并直接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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