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來賓市天澤實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130075****812R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桂1322民初332號 |
| 案號 | (2020)桂1322執(zhí)33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象州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象州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1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象州湘慶木業(yè)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廣西象州農村合作銀行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2817221.60元(利息暫計至2017年10月15日,往后利息按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計算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 原告廣西象州農村合作銀行對被告來賓市天澤實業(y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來賓市維歡路南側D地塊的來國用(2010)第0808041619號宗地土地使用權在第二順位貸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第一順位抵押他項權證號為:來他項(2012)第477號); 駁回原告廣西象州農村合作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債務,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分段計算。原告可在本判決生效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受理費98703元,由被告象州湘慶木業(yè)有限公司、來賓市天澤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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