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金盛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永順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295949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704號 |
| 案號 | (2015)浦執(zhí)字第1824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9-28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金盛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迅2014年9月、11月、2015年1月、2月、3月份工資及1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共計280,000元; 二、被告金盛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迅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2月4日止的所有報銷30,729.65元; 三、被告金盛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迅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1日止的累計報銷5,000元; 四、被告金盛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支付原告周迅上述款項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35元,減半收取計3,017.50元,由被告金盛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