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省資陽市星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周才舉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645096-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簡陽民初字第1741號 |
| 案號 | (2015)簡陽執(zhí)字第0123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簡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9-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袁廷旭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資陽民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6761089.84元、借款期限內的利息130220.15元及罰息(罰息以未歸還借款本金6761089.84元為基數從2015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65%支付逾期罰息); 二、若被告袁廷旭不能償還上述債務,原告資陽民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袁斌、蘇翠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萬安鎮(zhèn)麓山大道二段6號附8號麓山國際社區(qū)118棟-1-2層的住宅[房產證號為:成(天)房權證監(jiān)證字第4292329、4292330號,建筑面積為357.28平方米,他項權證書號為:成(天)房他證他權字第3916407號]在被告袁廷旭應承擔的上述債務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四川省資陽市星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袁廷旭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資陽民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56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袁廷旭、袁斌、蘇翠萍、四川省資陽市星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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