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玉石高營熱力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孫朝霞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9541898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遼陽太民二初字第24號 |
| 案號 | (2017)遼1011執(zhí)45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2-25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玉石高營熱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遼寧大型鋼管有限公司貨3,909,722.67元。 二、被告對2,431,777.00元(7389722元×80%-1500000元-1980000元)貨款,從2014年2月1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工商銀行同期貨款利率給付原告利息;對738972元(7389722元×10%)貨款,從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工商銀行同期貨款利率給付原告利息。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78元(緩交),保全費5000元(原告預交),合計43078元由被告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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