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鑫精和裝配式建筑產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6MA****5W8K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506民初8127號 |
| 案號 | (2021)蘇0506執(zhí)397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鑫精和裝配式建筑產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涌漫(蘇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767649.25元及該款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95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二、被告蘇州鑫精和裝配式建筑產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涌漫(蘇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運費人民幣309650元及以運費2758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95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三、被告蘇州鑫精和裝配式建筑產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涌漫(蘇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人民幣20000元。7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301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18016元,由原告負擔6016元,被告負擔120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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