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肥西縣藍海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謝春貴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499960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15號 |
| 案號 | (2017)皖0191執(zhí)19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04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0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森海園林景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汪惠祥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本金償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瓊、安徽文達電子有限公司、安徽肥西縣藍海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汪惠祥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84元,減半收取1374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8742元,由原告汪惠祥負擔4243元,被告安徽森海園林景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瓊、安徽文達電子有限公司、安徽肥西縣藍海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1449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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