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一稽罰[2020]176 |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東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經查,你單位項目負責人汪飛云在2014年7月以支付手續(xù)費的方式取得青田縣鑫連發(fā)物資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2份(發(fā)票代碼:133111220323,發(fā)票號碼:№00241812-№00241833,開票日期均為2014年7月8日,發(fā)票品名為鋼材或水泥),價稅合計2090850.00元。上述22份發(fā)票你單位已入賬并進入2014年度成本核算。根據上述事實,認定你單位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以上事實有1、國家稅務總局麗水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2、公司項目負責人汪飛云詢問談話筆錄;3、公司提供的財務記賬憑證復印件等證據證實。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行為處以50000元的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4 |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陳曉義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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