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張家港保稅區(qū)康得菲爾實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9278****503U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5民初273號 |
| 案號 | (2019)蘇0582執(zhí)734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0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康得新智能顯示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分行歸還2016年(沙洲)字00787號《并購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2.1億元,利息744683.33元,罰息7991025元,復利27948.88元(該罰息、復利暫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罰息以2.1億元為基數(shù)按照人民銀行1年期貸款基礎利率+60個基點的15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之后的復利以744683.33元為基數(shù)按照人民銀行1年期貸款基礎利率+60個基點的15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江蘇康得新智能顯示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分行律師費損失1030740元;三、被告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康得新智能顯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康得新智能顯示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四、被告江蘇康得新智能顯示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分行有權以被告江蘇康得新智能顯示科技有限公司出質的上?,|舟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質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五、被告江蘇康得新智能顯示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分行有權以被告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抵押設備(見附件一)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在25億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有權以被告張家港保稅區(qū)康得菲爾實業(yè)有限公司抵押設備(見附件二)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在3億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91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江蘇康得新智能顯示科技有限公司、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qū)康得菲爾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賬號: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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