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豐縣中陽商城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陳惠恩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483150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08)徐民一初字第0032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08)徐執(zhí)字第0033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08-10-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5-09-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豐縣中陽商城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新沂市遠大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93341.33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以500萬元為本金自2007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07年7月1日,以未付款15093341.33元為本金自2007年7月1日起計至本判決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6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23060元,由原告遠大公司承擔7284元,中陽公司承擔115776元。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中的剩余部分11577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應負擔案件受理費部分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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