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欣悅印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241451-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4470號 |
| 案號 | (2016)蘇0509執(zhí)699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04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欣悅印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李鳳仙借款本金1500萬元并同時支付利息(以150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歸還日止,按月息1.92%計算)(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該行行號314305400283;賬號0******0001793)。 二、被告苗忠興、欣悅棉整有限公司、嘉興永欣建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欣悅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鳳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070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65706元由被告欣悅印染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被告苗忠興、欣悅棉整有限公司、嘉興永欣建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欣悅印染有限公司應承擔的上述訴訟費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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