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穗番市監(jiān)處字[2020]18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在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19年第四季度生產領域監(jiān)督抽查中,生產的“環(huán)保健康潔凈粉”(規(guī)格為500g/盒、生產批號2019/10/28)產品抽檢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衣物去污力不符合產品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實測污布JB-01相對標準洗衣液去污比值<1.0,包裝注明的企業(yè)標準Q/CHHB1-2019數值應≧1.0)。經查,同批次涉案產品共生產了1200盒,貨值金額為41004元,違法所得核定為1271.61元。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檢驗檢測報告》(No.化監(jiān)2019-11-0214)等證據予以證明。執(zhí)法人員于2020年7月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當事人從事產品質量違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钡囊?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要予以行政處罰。因不合格項目為衣物去污力,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且當事人在知悉檢驗結果后主動予以改正,本案予以從輕處罰。現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產品的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40000元(從輕情節(jié):貨值金額0.5倍以上1.25倍以下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1271.61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28 |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番禺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黃順良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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