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錦業(yè)建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陳春敢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3072777****492U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冀0302民初5174號 |
| 案號 | (2018)冀0302執(zhí)215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2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修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苗潤土借款人民幣50萬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利息及違約金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全部償還完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 二、被告浙江錦業(yè)建設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經營管理財產范圍內對第一項判決不能清償部分債務的50%向原告苗潤土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浙江錦業(yè)建設有限公司承擔,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張修興追償。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張修興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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