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云大運管罰(2018)001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及證據:2018年04月27日11時15分,大理州運政管理處稽查機動大隊執(zhí)法人員趙豐、謝先品,在大理古城生態(tài)停車場依法對王永駕駛隸屬紅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云GYL270號金龍38座客車進行檢查時,查明當事人車內載有乘客27人,運費5600元,云GYL270號車2018年04月26日在昆明接的團,行程是昆明至麗江,途經大理,全程共4天,最后返回昆明送團,通過調查詢問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現場筆錄1份、導游1份)現場拍照和攝像,認定當事人王永駕駛隸屬紅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云GYL270號金龍38座客車已違反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營運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以上事實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決定給予紅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罰款叁仟(30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銀行大理龍溪路分理處,賬號為137206436871,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大理州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5-04 |
| 決定機關 | 大理州交通運政管理處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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