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寶鑫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MA****GU8T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06民初39345號 |
| 案號 | (2021)粵0306執(zhí)1538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0219614083】。原告李志祥與被告深圳市寶鑫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簽訂汽車銷售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購買寶馬X5系列轎車一臺,被告應于2018年11月向原告交付所購車輛。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合同簽訂當日至2018年11月26日前分別四次向被告支付購車款,合計675,000元。后被告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車輛,原告請求退回購車款未果遂釀成糾紛。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支付車輛保險費12,521.16元。原告稱因被告無法交車,故原告按保險公司的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支付業(yè)務員陳華龍返點費3261元后,保險公司將保險費12,521.16退回原告。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車輛,已構(gòu)成違約是造成案件糾紛的主要原因。原告請求被告退回購車款25,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違約導致原告另行向保險公司支付3261元,該損失系原告直接經(jīng)濟損失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該3,260億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寶鑫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退還原告李志祥購車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2月3日起計付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寶鑫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志祥保險費損失32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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