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巴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孫洋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002C8C-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京0113民初20114號 |
| 案號 | (2019)京0113執(zhí)803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巴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原告北京誠信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號牌為京QY3W88奇瑞EQ機動車; 二、被告北京巴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誠信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號牌為京QY3W88奇瑞EQ機動車使用費(自2018年9月15日始,至實際返還車輛之日止,每月標準為22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執(zhí)行; 三、被告北京巴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北京誠信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拖運費一萬一千一百元; 四、被告北京巴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北京誠信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車輛租賃費二十九萬零四百元; 五、被告北京巴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北京誠信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違約金一萬七千四百七十二元四角; 六、駁回原告北京誠信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千五百二十一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北京誠信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四百七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巴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三千零四十二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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