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淳公(千)行罰決字[2021]0105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杭州綠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島湖分公司下屬管理的保安員汪某某,在未持有保安員證的情況下,經(jīng)公司安排招用為保安員崗位,后于2021年5月8日上午被公安機關查獲。杭州綠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島湖分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已構成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給予杭州綠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島湖分公司責令限期改正,處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08 |
| 決定機關 | 淳安縣公安局千島湖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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