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房地產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9047308-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06)越法民三重字第00005號 |
| 案號 | (2020)粵0104執(zhí)恢23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2-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廣州市萬福路金福大廈④-⑨軸之間自東向西間出南向鋪面寬度不少于4.345米(含墻體)、總建筑面積不少于42.05平方米、鋪內搭有高約1.88米、建筑面積不少于23.38平方米的閣樓的鋪位,安置兩原告回遷。并作為第三人關澤棠、關佩卿、關艷馨、關澤鴻、關倩馨5位產權人的產權補償。 二、被告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向兩原告支付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拖欠的停業(yè)補償費(按每月6500元計)及從2001年4月1日起按實際拖欠款項金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兩原告計付利息至清償拖欠款項之日止。該利息總額以不超過應付拖欠款項總額為限。第三人朱偉東對上述停業(yè)補償費及利息的支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第三人廣州中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對上述兩項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0394元由兩原告負擔15644元,被告負擔4750元。該費兩原告已預付,本院不予退還。被告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逕付兩原告4750元。第三人廣州中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對受理費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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