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舟運政罰〔2021〕02104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6月13日18時15分,舟山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舟山金塘收費站出口對浙L32173普通貨車進行了檢查,現場人員是鄭志平,車輛所有人是舟山豪舟混凝土預拌有限公司,該車裝運柴油從舟山定海岑港到舟山定海金塘,舟山市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該車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進行調查處理。8月7日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承辦此案。執(zhí)法人員依法取得現場照片、勘驗照片、勘驗(檢查)筆錄、授權委托書原件等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運輸經營,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豪舟混凝土預拌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10 |
| 決定機關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 法定代表人 | 史國譽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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