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威海海林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鄭美興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6673336-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威民二初字第30號(2016)魯民終667號 |
| 案號 | (2016)魯10執(zhí)37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25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9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鄭美興、被告威海瑞恒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戚鈺薇借款本金500萬元及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扣除6741元后的利息; 二、被告鄭美興、被告威海瑞恒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戚鈺薇律師費損失212400元及保證費損失55000元; 三、被告威海海林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經典百貨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經區(qū)銀企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鄭美興、被告威海瑞恒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威海海林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經典百貨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經區(qū)銀企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各自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鄭美興、被告威海瑞恒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33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55335元,原告負擔1663元,被告鄭美興、被告威海瑞恒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威海海林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經典百貨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經區(qū)銀企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536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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