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諸(消)行罰決字〔2019〕009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諸暨市楓葉大酒店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諸暨市楓葉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諸暨市店口鎮(zhèn)湄池振興路125號)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六十三條,決定給予諸暨市楓葉大酒店有限公司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責令停產停業(yè)并在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諸暨市農業(yè)銀行紅旗路分行(帳號: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諸暨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5月15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15 |
| 決定機關 | 諸暨市市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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