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7****744U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深寶勞人仲(福永)案[2020]1125號 |
| 案號 | (2020)粵0306執(zhí)1345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寶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1-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321203608369】。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姜濤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67298元。二、本案執(zhí)行費由被申請執(zhí)行人承擔。裁決結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條、第十三條,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等規(guī)定,結合本案實情,本委裁決如下: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嚴華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人民幣605662元;上述各申請人裁決支持金額詳見附表二《深寶勞人仲(福永)案[2020]1113-1125號仲裁裁決明細表》。深寶勞人仲(福永)案[2020]1121-1124號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上述裁決事項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才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其余案字號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仲裁才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期滿的不起訴又不自覺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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