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溧陽全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48113****574E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1102民初1689號 |
| 案號 | (2021)皖1102執(zhí)7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溧陽全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2272288.8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1953674.4元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5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630元,由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負擔7630元,被告溧陽全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繳納至本院訴訟費賬戶(賬號見附件二)。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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