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寶鑫鋼鐵建材倉儲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魏翰暉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203976-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南揚商初字第0319號 |
| 案號 | (2015)南執(zhí)字第0037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3-05 |
| 發(fā)布日期 | 2015-03-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無錫市覃建鋼鐵銷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前歸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錫山支行貸款本金9760014.35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息隨本清)。 二、無錫百度鋼鐵貿(mào)易有限公司、無錫寶鑫鋼鐵建材倉儲有限公司、無錫市利友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無錫市中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李玉萍、何雪貞、魏翰暉對無錫市覃建鋼鐵銷售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及訴訟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錫山支行有權對魏翰暉、何雪貞名下的無錫市廣益路289-5-211號房屋折價、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在900萬元范圍內(nèi)按照抵押順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為4006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45060元(已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錫山支行預交),由無錫市覃建鋼鐵銷售有限公司負擔,并于2014年4月21日前將所負擔的訴訟費直接支付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錫山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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