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寧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4022168****969G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寧02民終166號 |
| 案號 | (2019)寧0221執(zhí)157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平羅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寧夏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上訴人寧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欠付被上訴人平羅縣駿盛運輸有限公司運費本金及利息共計2248025.06(1702552.82+500000-158834.1+204306.34=2248025.06)元; 二、以上欠付款項分六期履行:第一期20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付清;第二期448025.06元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付清;第三期4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第四期40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付清;第五期40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付清;第六期4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付清; 三、如上訴人寧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協(xié)議第二項內容履行,被上訴人平羅縣駿盛運輸有限公司有權對本協(xié)議確定的款項未支付部分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一審案件受理費11059元,由被上訴人平羅縣駿盛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00元,由上訴人寧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負擔10959元;保全費5000元、擔保費3600元,由上訴人寧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365元,減半收取2182.5元,由上訴人寧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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