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鄞(消)行罰決字〔2020〕002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鄞州天寧凱利時尚餐飲有限公司城投大廈分公司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寧波鄞州天寧凱利時尚餐飲有限公司城投大廈分公司經營的位于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江澄北路610號017幢(1-1)(2-1)、600號017幢(1-2)(2-2)、582號017幢(2-3)的天寧凱利時尚餐廳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給予寧波鄞州天寧凱利時尚餐飲有限公司城投大廈分公司經營的天寧凱利時尚餐廳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將天寧凱利時尚餐廳停產停業(yè),并在十五日內到寧波鄞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賬號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寧波市鄞州區(qū)甬港北路52號)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鄞州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3月10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3-10 |
| 決定機關 | 鄞州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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