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新富華日用百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湛笑玲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801663-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穗仲莞案字第6335號 |
| 案號 | (2017)粵1972執(zhí)1056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五、裁決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 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145萬元并支付 利息(利息以145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標準,自2015年4 月18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 圓漏| (二) 本案仲裁費29045元,由申請人承擔1000元,第一 被申請人承擔28045元(該費用已由申請人預繳,東莞分會不予 退回,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部分逕付申請人); (三) 第二、第三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一)、(二)項第一 被申請人應付申請人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 對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決確定三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的款項,應于本裁 決書送達之曰起十曰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