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牛牛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5****977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581民初12273號 |
| 案號 | (2021)蘇0581執(zhí)252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深圳市牛牛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易動新能源有限公司人民幣2957700元及償付利息(利息以2957700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江蘇易動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項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或匯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戶名: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方塔支行,賬號:6228400406189560762。)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563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0631元,由被告深圳市牛牛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被告應負擔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11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賬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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