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益陽大誠職業(yè)學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903MA****R36Y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湘0112民初4215號 |
| 案號 | (2021)湘0112執(zhí)415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長沙曙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益陽大誠職業(yè)學校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協(xié)議》已于2020年9月1日解除; 二、由被告益陽大誠職業(yè)學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長沙曙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賠償食堂裝修和購置設施設備費用783 785元,并以783 785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長沙曙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 三、駁回原告長沙曙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 045元,財產保全費4 665.24元,合計10 710.24元,由原告長沙曙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643.24元,被告益陽大誠職業(yè)學校有限公司負擔 10 0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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