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京朝市監(jiān)罰字〔2021〕3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警告;2、罰款5萬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25 |
| 決定機關(guān) | 北京市朝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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