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百瑞制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齊嗚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285267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泰山商初字第360號 |
| 案號 | (2017)魯0902執(zhí)52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圣雪龍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泰安市基金融資擔保經(jīng)營有限公司代償款3320781.7元并支付違約金(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計收至實際還款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山東百瑞制藥有限公司、山東東原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許文嶄、趙厚華、張含玲、解樹民對上述債務在最高額10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被告山東百瑞制藥有限公司、山東東原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許文嶄、趙厚華、張含玲、解樹民在承擔本判決確定的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東圣雪龍化工有限公司追償。 四、如被告山東圣雪龍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判決第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該條確定債務,原告泰安市基金融資擔保經(jīng)營有限公司對被告山東圣雪龍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自有機器設備在最高額500萬元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案件受理費3337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圣雪龍化工有限公司、山東百瑞制藥有限公司、山東東原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許文嶄、趙厚華、張含玲、解樹民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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