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天和電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214****308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1182民初1812號 |
| 案號 | (2019)蘇1182執(zhí)266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有能電氣成套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蘇揚中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18684.86元及利息(至2019年4月10日為445810.22元,從2019年4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計算);二、被告江蘇天和電氣有限公司、倪道宏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蘇天和電氣有限公司、倪道宏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有能電氣成套有限公司追償。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811元,由被告江蘇有能電氣成套有限公司、江蘇天和電氣有限公司、倪道宏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3份,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在預交后三日內(nèi)將交費憑證復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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