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卓譽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莫灼威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978328-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東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139號 |
| 案號 | (2016)粵1971執(zhí)213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08 |
| 已履行 | 部分未履行 |
| 未履行 | 未執(zhí)行到位金額3,984,387.55元。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東莞市多特五金機械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償還墊款本金人民幣2787376.03元及相應利息(截止2014年7月15日利息為人民幣445705.56元,后續(xù)利息按每日萬分之五計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東莞市多特五金機械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支付原告律師費人民幣110000元; 三、被告蕭秉求、袁炯秋、東莞市卓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3544.65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訴訟費人民幣38544.65元,由被告東莞市多特五金機械有限公司、蕭秉求、袁炯秋、東莞市卓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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