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伊區(qū)稅罰〔2019〕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我局責令你單位于2019年1月2日對2018-04-01至2018-04-30個人所得稅、城建稅等稅種進行申報,你未按期改正,逾期230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建議200元罰款 |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罰款2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1-03 |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哈密市伊州區(qū)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瞿麗琴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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