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5010431****994F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兵1101民初269號 |
| 案號 | (2021)兵1101執(zhí)2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新疆烏魯木齊墾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烏魯木齊墾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新疆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妨礙、抗拒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烏魯木齊墾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20)兵1101民初269號 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9004564382905E,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業(yè)區(qū)東工業(yè)區(qū)維一路以南、經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玉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霞,北京德恒(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富明,北京德恒(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104313470994F,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安寧渠路241號平31號。 法定代表人:張文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國兵,新疆航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5月9日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公司簽訂《水泥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水泥100 000噸,總金額45 000 000元,一方違約,按合同交易總額的日萬分之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對賬后確認被告仍欠原告貨款 4 271 373.7元,違約金702 213.8元(自2018年10月31日次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遲遲未付,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公司尚欠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貨款本金4 271 373.7元,利息702 213.8元,合計4 740 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償還210 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償還950 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償還950 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償還950 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償還950 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償還730 000元,若任意一筆逾期,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有權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件受理費23 294元(已減半收取),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付,由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公司負擔。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張高豫 二〇二〇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員 魏松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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