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途客易達(天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4MA****HP0W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津0104民初7494號 |
| 案號 | (2021)津0104執(zhí)168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0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途客易達(天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張學靜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欠付的車輛租金9,180元以及逾期利息1,043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途客易達(天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張學靜返還入網費2,000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途客易達(天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張學靜支付交通罰款800元;駁回原告張學靜的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56元,由被告途客易達(天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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