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寶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方遠平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455917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78號 |
| 案號 | (2015)云新法執(zhí)字第0079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新興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2-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方遠平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清償借款本金1610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計至還清日止)給原告葉榮華。 二、被告方遠平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清償借款本金1748000元及利息(從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至還清日止)給原告葉榮華。 三、被告吳維琳、深圳寶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寶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方遠清對上述第一判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深圳寶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寶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方遠清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方遠平追償。 四、被告吳維琳對上述第二判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4811.8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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